——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张牧野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苏03民初27号
二审案号
()苏民终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李红建,审判员袁滔、史乃兴
书记员
易丹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超、杨丽华,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中、李丹凤,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牧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奇,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晨、徐菲繁,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张牧野立即停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牧野诡事》网剧、片花中使用“鬼吹灯”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
二、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经济损失万元;
三、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张牧野就上述主文第二项确定的赔偿金额中的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向上影业有限公司、张牧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8万元;
五、驳回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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